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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
结案信息 | “孟非小酿”的前世今生
作者:知产北京 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一家知识产权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公司是立足于宁波地区,集合专利事务代理(核心力专利事务所33273)、商标事务代理、贯标、版权事务代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务、知识产品导航布局、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为一体,为宁波及全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确权和综合管理服务。 更多了解请点击: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万文知识产权服务矩阵展示 网络上流行着一句语录: “我有酒,你有故事吗?” 那你可知道酒也会有自己的故事? 今天就来看看网红啤酒“孟非小酿”的“故事”吧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审结了与“孟非小酿”有关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原告系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简称高大师公司),被告包括孟非、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六方当事人。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高大师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前尘往事 高大师公司系一家啤酒研发及销售公司,高大师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从事精酿啤酒酿造职业。 2015年8月,高大师公司与南京星亚公司(一审被告之一)签订了《“孟非”啤酒代加工协议》,该公司委托高大师公司生产以“孟非”为商标的瓶装啤酒,后双方一年的合作期满后,未签订继续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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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
仅在出口商品上使用,算不算商标性使用?
将在中国生产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口至其他国家,是否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使用行为?在第5372201号“HANA”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纠纷案中,中国与德国两家英文企业名称中分别包含“HANA”与“HAMA”的公司为此展开激辩。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就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中国生产并出口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至其他国家的行为属于对注册商标的积极使用行为,注册商标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使用行为。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得利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2009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6类的纸、复印纸(文具)、便条本、信封(文具)、纸张(文具)、文具、铅笔、文具或家用胶条、铅笔刀(下统称涉案商品)及卫生纸商品上。 2012年8月2日,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下称HAMA公司)以诉争商标于2009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1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在商标评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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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
知产北京 | “念慈庵及图”商标有不良影响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念慈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 本案第三人京都念慈庵总厂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7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药;咳嗽药水;中药;中草药咳嗽糖浆”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30792号“念慈庵及图”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使用在咳嗽糖浆等商品上。2019年2月26日,本案原告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原告不服上述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诉称 “庵”字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此商品与宗教信仰相联系,将其理解为源自佛教社团免费施舍的结缘医药产品,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辩称 诉争商标“念慈庵”经第三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特定含义,尚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易被理解为宗教场所名称或者伤害宗教人士感情并产生不良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 第三人述称 “庵”字有小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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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
【典型案例】涉“斯平玛斯特”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自诉案
万文知识产权 昨天 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一家知识产权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公司是立足于宁波地区,集专利事务代理(核心力专利事务所33273)、商标事务代理、贯标、版权事务代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务、知识产品导航布局、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为一体,为宁波及全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确权和综合管理服务。 更多了解请点击: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万文知识产权服务矩阵展示 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商标篇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三十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4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一审案号:(2018)粤0307刑初420号 裁判要旨 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存在细微差别的商标是否相同时,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颜色,与注册商标对比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 案情介绍 自诉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简称斯平玛斯特公司)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汪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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