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 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融贯性解释(二)

2020年9月3日

02 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的适用困境 在同一法律体系或同一部法律中,彼此融贯的法律规则或概念,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对的或正当的,但非融贯的法律规则或概念,则一定存在着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可能会导致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选择遵守或违背不同的法律,进而取得法律上的不公平利益或造成判决上的冲突,非融贯性的法律必然存在着某种错误。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不正当手段”限缩解释为大规模抢注情 形,既与民法上“不正当手段”的概念不同,也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正当手段”的概念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巨大困惑。 首先,导致“欺诈”在商标法和民法上的概念不一致。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了“欺诈”的概念,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与“不正当手段”并列的“欺骗”的概念近似。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种故意使他人对某事实产生误解的行为,民法上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定当受欺诈的相对人因发生错误认识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时,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即对于欺诈而为的合同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上可宣布受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可撤销。欺诈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既包括相对人或第三人这一特定主体,又可能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 商标法上的“欺诈 […]

Read more

自己付费下载的音乐,公开播放构成侵权吗?

2020年8月19日

当徜徉于琳琅满目的商场时,悠扬的背景音乐会让人身心更加放松,购物的愉悦感也会随之提升。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歌曲或其他背景音乐则可能构成侵权。南通某购物中心即因擅自播放歌曲被诉至法庭,最终该购物中心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元。 基本案情 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经授权获得《越爱越难过》等歌曲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管理权,包括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有关作品的非法表演者提起法律诉讼等权利。该协会经调查发现南通某购物中心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上述歌曲,遂经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 音著协起诉称,某购物中心未经许可,为经营需要将原告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某购物中心停止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75750元及合理费用10065.97元。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 […]

Read more

知产北京 | “念慈庵及图”商标有不良影响吗?

2020年7月7日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念慈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 本案第三人京都念慈庵总厂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7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药;咳嗽药水;中药;中草药咳嗽糖浆”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30792号“念慈庵及图”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使用在咳嗽糖浆等商品上。2019年2月26日,本案原告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原告不服上述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诉称 “庵”字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此商品与宗教信仰相联系,将其理解为源自佛教社团免费施舍的结缘医药产品,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辩称 诉争商标“念慈庵”经第三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特定含义,尚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易被理解为宗教场所名称或者伤害宗教人士感情并产生不良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 第三人述称 “庵”字有小草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