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616212号“核心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1018号

   

  申请人:宁波高新区核心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16212号“核心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系其对代理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孙萍
李泽然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