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 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融贯性解释(二)

2020年9月3日

02 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的适用困境 在同一法律体系或同一部法律中,彼此融贯的法律规则或概念,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对的或正当的,但非融贯的法律规则或概念,则一定存在着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可能会导致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选择遵守或违背不同的法律,进而取得法律上的不公平利益或造成判决上的冲突,非融贯性的法律必然存在着某种错误。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不正当手段”限缩解释为大规模抢注情 形,既与民法上“不正当手段”的概念不同,也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正当手段”的概念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巨大困惑。 首先,导致“欺诈”在商标法和民法上的概念不一致。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了“欺诈”的概念,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与“不正当手段”并列的“欺骗”的概念近似。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种故意使他人对某事实产生误解的行为,民法上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定当受欺诈的相对人因发生错误认识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时,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即对于欺诈而为的合同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上可宣布受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可撤销。欺诈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既包括相对人或第三人这一特定主体,又可能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 商标法上的“欺诈 […]

Read more

理论研究 | 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融贯性解释(一)

2020年9月2日

内容提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在实践中被限缩解释为主要针对国家商标行政机关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大规模囤积注册情形。这种解释与民法、合同法和商标法自身的其他概念存在某些不融贯之处,与少量注册规制存在逻辑不洽,且针对大规模抢注的无效宣告缺乏有效的程序保障,也无法适用于注册前阶段对囤积行为的遏制。 为此,本文建议将该条款改为禁止“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并将其移至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并注册的条款中,使之成为所有非使用意图注册的兜底条款。无论是否大量注册,均得以制止,且可以贯穿商标授权确权各个阶段,并避免与类似法律概念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人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不正当手段”这一概念,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不正当手段”概念进行不同的解释:前者是指损害公共秩序的大规模囤积注册等绝对禁止注册情形,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后者是指损害特定相对人权益的相对禁止注册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者进而在法律后果上明显不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不正当手段注册”,导致注册商标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可以提出请求,且请求宣告不受5年时间限制;第三十二条中的“不正当手段注册”,则仅可由利害关系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