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46432号“房秘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20年1月3日

关于第21146432号“房秘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8181号     申请人:宁波易灵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合赢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6日对第21146432号“房秘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32983号“房秘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合理合法的微信小程序提出不合理的投诉,已由腾讯公司做出合理的决定,申请人怀疑其行为带有恶意抢占、垄断市场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公司的成立时间比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及申请人“房秘书”软件的公开上线时间要晚一年多的时间,被申请人的“房秘书”软件与申请人的“房秘书”软件均为服务于房产经纪人的软件,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面向同类公众的同类产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同时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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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498496号“金丝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0年1月3日

关于第31498496号“金丝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1414号       申请人:胡伦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98496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4461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3614466号“金丝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3823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除“空气芳香剂”外的复审商品。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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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献词:做知识产权事业追梦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申长雨

2020年1月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申长雨 2020年1月1日 原文链接   岁序更替,华章日新。告别2019,迎来2020。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干部职工和离退休老同志致以新年的祝福,向所有关心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和各界朋友表示诚挚的谢意!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岁月流金,70年沧桑巨变,在古老的中华大地上,缔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知识产权”从一株充满希望的幼苗,栉风沐雨,茁壮成长,如今已是大树参天,叶茂根深。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今日的成就都源自于昨日的奋斗。2019年,我们过得一如既往地充实,走得一如既往地坚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接续奋斗、再谱新篇。一年来,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力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更大力度推进费用减免、材料简化、流程优化,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有了更多获得感;总书记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由中办、国办印发实施,为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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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现在有153个缔约国 PCT缔约国(截止2019-12-30)

2019年12月29日

PCT——国际专利体系 专利合作条约(PCT)方便申请人在国际上寻求对其发明的国际专利保护,帮助专利局作出专利授予决定,便利公众查阅这些发明中涉及的丰富技术信息。根据PCT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同时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寻求对其发明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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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第338号)

2019年12月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 告 第三三八号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要求,为了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第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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