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人民币标准

2023年1月13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2023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450 该标准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以及收到日在2023年1月1日及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除上述项目外,检索费等费用标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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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商标真的那么神奇吗? 看官方怎么说(《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发布)

2022年12月7日

35类商标真的那么神奇吗? 看官方怎么说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服务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报其所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本指引。 一、第35类服务项目特点 区分表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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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一问一答

2022年1月4日

✦✦ 问题一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立法的目的之一,在总则第七条第二款中再次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在第六章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专章作出规定。可见,商标管理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点击了解详情),一是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及使用环境;二是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三是防微杜渐,防范商标侵权行为。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商标法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违法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水平,同时,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商标管理规则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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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实施在即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准备就绪

2022年1月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盟十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知识产权章节为第十一章,包含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是RCEP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纳入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2021年,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国家已正式提交核准书,RCEP协定达到生效门槛,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全面部署了RECP协定生效实施工作,确定了RCEP协定义务清单,其中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的约束性义务共60项,鼓励性义务共25项,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内容。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系统梳理了相关各项义务,形成了RCEP协定义务清单局内分工方案,就各项义务确定了负责部门,明确了落实措施、成果形式和时间进度,对涉及职能的各项义务均已做好履约准备。RCEP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高质量做好落实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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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召开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标准界定及认定办法制定工作研讨会

2020年6月30日

日前,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标准界定及认定办法制定工作研讨会在杭州顺利召开。 与会专家探讨了专利密集型概念的起源、各主要国家地区的发展应用情况,提出产业发展离不开产品,产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认为专利密集型产品是衔接企业经营与专利成果的最佳载体,是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最优对象,是识别认定高价值专利的最直接手段,也是打通从专利到产品到产值数据通道,推动专利产业经济贡献量化的有效方式。会议还深入分析了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标准及认定办法制定的可行性。下一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浙江将组织业内权威专家加快确定专利密集型产品内涵范畴和评价标准,确定专利密集型产品的认定办法及试点实施。(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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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产品局部外观设计或可受专利保护

2020年6月30日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产品局部外观设计或可受专利保护 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针对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未明确给予保护,不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此外,针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的,专利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开放许可之外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作出普通许可的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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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延长新冠疫情形势下针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案件的时限

2020年3月5日

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针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   欧盟知识产权局曾于2月14日针对中国申请人在该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发布公告。根据该公告,如相关案件的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可将法定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公告,进一步延长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公告显示,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3月31日)的案件,可延长至2020年4月1日。我国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相关延期公告具体如下:   鉴于:   (1)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暴发的冠状病毒(COVID-19)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   (2)2020年2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签署EX-20-1号决定,决定内容主要涉及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如法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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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2020年3月3日

恶意抢注商标 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是参照2003年抗击病非典期间北京小汤山医院模式,在武汉职工治疗保健院建设的专门医院,主要是为了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对疫情永不屈服的表现,是疫情抗争的最前线和希望所在,现在正是疫情的关键时期,却有人在假期之后的工作日第一时间抢注了“火神山”,“雷神山”商标。商标局在2月3日上午8点才开始接受商标申请,第一批抢注人就在当日迅速提交了商标申请,其速度让人叹为观止。 2月7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去世当天,就有人将他的名字相关进行商标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上检索“李文亮”,没有检索到结果。但检索到“文亮”,发现有56件商标,其中有13件的申请日期在2020年2月7日之后,其中第一个在2月7日当天申请的,是长沙市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例如,2004年1月15日,申请人杨某在第3类化妆品类别申请了第一件“钟南山”商标上,类似的操作在17年前的“非典”时期就已经出现,但很难被注册成功。 ,后被商标局驳回;后来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24日申请的第5类“钟南山”商标,使用在疫苗,药物胶囊,抗菌素等医疗领域也被驳回;甚至到了2018年12月月,还有人申请“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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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文件快递到付骗局”的重要提示

2020年2月29日

关于“专利文件快递到付骗局”的重要提示   近日,我局收到了社会公众反馈,并由企业及专利代理机构收到了来自“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邮寄,称为“专利书”的到付快递邮件,到付邮件内容为一份经过纠正改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公开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各类官方文件通过挂号信邮寄,并且已预付邮资,从未通过快递公司快递到付文件。 以上情况,请社会公众周知。如发生类似情况,请及时与当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联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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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2020年1月4日

关键词: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 据了解, 我国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具体规定摘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摘编)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此外,《实施条例》细化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有关的过渡期安排,保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稳定。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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