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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37522号
【裁判要旨】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诉行为是否属于网络环境下的不当行为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损。若被诉行为满足前述三个条件,则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被告: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龙魂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龙境公司)
原告为爱奇艺网站及App的经营者。原告诉称,二被告在其运营的安卓手机应用“马上玩”(简称“涉案App”)中通过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非法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获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付费会员制度,造成爱奇艺App下载量的降低;同时,二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使公众误认爱奇艺App存在缺陷,导致其对爱奇艺App的用户体验下降。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300万元并刊登相关声明以消除影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爱奇艺公司为“爱奇艺网”及手机端“爱奇艺App”的运营主体,根据《VIP会员服务协议》,该网站及手机端的VIP会员用户仅拥有VIP账号的有限使用权,不得将账号转让、出借、出租、售卖或分享予他人使用。2017年5月10日,二被告在涉案App中通过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获得VIP视频服务;并且,二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使得涉案App中的爱奇艺App部分功能无法使用。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龙境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被诉行为。最终,涉诉行为于2018年5月停止。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通过分时出租爱奇艺VIP账号的方式获得用户流量,直接争夺了爱奇艺公司的市场资源,应当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二被告分时出租爱奇艺VIP账号的行为扰乱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属于对爱奇艺公司重要经营资源的恶意搭便车行为,被告通过该行为直接获利,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对VIP账号设置的权利,显然具有不正当性。涉案App专门针对其中的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的行为,会使用户误认为爱奇艺公司无法提供VIP视频的缓存或分享等服务,影响用户对爱奇艺App的服务评价及用户体验,该行为也存在不正当性。据此,法院认为,上述被诉行为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基于“付费VIP会员”模式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支持了爱奇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例分时出租视频网站VIP帐号的使用权益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年来,技术的不断创新催生了许多新商业模式的产生,从而导致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增加。在很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都以新技术为由来抗辩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应当强调的是,法律不评价技术,技术创新是值得鼓励的,但利用技术创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应被规制。 本案中,法院肯定了视频网站经营者在VIP付费会员制度下的经营所得属于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认为被告通过“流化技术”分时出租视频网站VIP会员的行为是在侵害视频网站VIP会员收入与用户流量的基础上为自身牟利,具有不正当性。这一判决对于培养用户版权付费意识、促进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