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宁波市高价值专利大赛开奖了!

2020年12月20日

为鼓励发明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和价值实现,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助力宁波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打造知识产权强市,2020年2月,由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主办的第一届宁波市高价值专利大赛正式启动。 本次比赛以“鼓励高价值专利创造,促进专利价值实现”为主题,设置“发明奖”和“设计奖”两大奖项。 发明奖要求为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新颖性、创造性高,实用性强、易于实施,专利综合价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设计奖要求为设计理念新颖独特、色彩运用和结构造型创造性高,适于工业应用,专利综合价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的外观设计专利。 比赛累计收到参赛项目294项,其中发明、实用新型类240项,外观设计类54项。 经过专家委员会的严格评审,共有5个项目获得发明金奖,3个项目获得设计金奖;9个项目获得发明银奖,6个项目获得设计银奖;另有50个项目获得发明优秀奖,30个项目获得设计优秀奖。部分金奖项目已推荐参与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获金、银奖名单如下: 1、发明金奖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的“生产低的反-反异构体含量的4,4’-二氨基二环己基甲烷的方法”; 宁波天安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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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绒服成衣设计 受著作权保护吗?

2020年9月23日

每当打开衣柜,所有女生应该都会被同一个问题困扰:我怎么又没有衣服穿了!其实不仅仅是女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服装的要求早就不再局限于保暖而已,舒适、美观、时尚已然成为人们选购服装时更为看重的因素,毕竟最好看、最适合自己的永远是下一件衣服。 而与此同时,服装设计师行业也繁荣兴盛起来,华伦天奴·格拉瓦尼、卡尔·拉格斐、乔治·阿玛尼,为蕾哈娜设计Met Gala战袍的郭培、创办“夏姿·陈”的王陈彩霞、由超模转型设计师的吕燕……众多优秀设计师设计的服装早已脱离了服装原始的功能,而更加具有了艺术品的色彩。 那么对于这些设计各异的服装而言,其法律地位究竟为何?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   案情简介 原告金羽杰公司主张其为款号594723、644402羽绒服、羽绒服设计图及样板图的著作权人,被告波司登公司生产销售的羽绒服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款号为594723及被告被诉侵权的羽绒服 ⏫原告款号为644402及被告被诉侵权的羽绒服 ⏫服装设计图(图片来源网络,并非涉案服装设计图,仅为便于理解) ⏫服装样板图(图片来源网络,并非涉案服装样板图,仅为便于理解)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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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 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融贯性解释(二)

2020年9月3日

02 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的适用困境 在同一法律体系或同一部法律中,彼此融贯的法律规则或概念,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对的或正当的,但非融贯的法律规则或概念,则一定存在着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可能会导致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选择遵守或违背不同的法律,进而取得法律上的不公平利益或造成判决上的冲突,非融贯性的法律必然存在着某种错误。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不正当手段”限缩解释为大规模抢注情 形,既与民法上“不正当手段”的概念不同,也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正当手段”的概念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巨大困惑。 首先,导致“欺诈”在商标法和民法上的概念不一致。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了“欺诈”的概念,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与“不正当手段”并列的“欺骗”的概念近似。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种故意使他人对某事实产生误解的行为,民法上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定当受欺诈的相对人因发生错误认识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时,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即对于欺诈而为的合同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上可宣布受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可撤销。欺诈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既包括相对人或第三人这一特定主体,又可能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 商标法上的“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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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 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融贯性解释(一)

2020年9月2日

内容提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在实践中被限缩解释为主要针对国家商标行政机关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大规模囤积注册情形。这种解释与民法、合同法和商标法自身的其他概念存在某些不融贯之处,与少量注册规制存在逻辑不洽,且针对大规模抢注的无效宣告缺乏有效的程序保障,也无法适用于注册前阶段对囤积行为的遏制。 为此,本文建议将该条款改为禁止“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并将其移至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并注册的条款中,使之成为所有非使用意图注册的兜底条款。无论是否大量注册,均得以制止,且可以贯穿商标授权确权各个阶段,并避免与类似法律概念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人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不正当手段”这一概念,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不正当手段”概念进行不同的解释:前者是指损害公共秩序的大规模囤积注册等绝对禁止注册情形,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后者是指损害特定相对人权益的相对禁止注册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者进而在法律后果上明显不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不正当手段注册”,导致注册商标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可以提出请求,且请求宣告不受5年时间限制;第三十二条中的“不正当手段注册”,则仅可由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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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隐秘的角落》擅用其独创内容,两编剧起诉侵害作品署名权

2020年8月20日

因认为《隐秘的角落》摄制单位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及出品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使用自己的独创内容构成侵权,王先生和杨女士二人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将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涉案电视剧及官方信息处(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片头、片尾、海报、豆瓣网、时光网、百度百科等页面)将原告署名为编剧;赔礼道歉并在官方微博账号、爱奇艺网显著位置发表更正编剧署名声明,赔偿维权费用8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和杨女士诉称,二人与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网剧编剧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聘请原告王先生、杨女士担任网剧《隐秘的角落》(原著《坏小孩》)的编剧,该网剧共12集,委托人负责创作其中8集分集大纲及剧本。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编剧工作,包括8集分集大纲及3集剧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等,并根据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在此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交付了大量包含其独创性表达的文件资料。 2019年1月31日,被告一霍尔果斯公司基于自身原因与原告终止合作,同时明确表示最终播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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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控烟协会发声,呼吁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

2020年8月20日

近日,一款名为“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引发热议。香烟包装上不仅缀满繁星的图案,还刻有“天眼”的全景模型以及“FAST”字样,这样的包装极易令人联想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中国天眼FAST。被质疑有“碰瓷”的嫌疑。 这包“天眼”烟是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 8月13日,中国控烟协会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引起重视,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 以下为呼吁书全文 – 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 据《科技日报》等媒体报道,近来有一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并引起公众热议和不满。 众所周知,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是国家耗费巨资,南仁东等科学家历时22年才打造成的国之重器,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的骄傲,它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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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付费下载的音乐,公开播放构成侵权吗?

2020年8月19日

当徜徉于琳琅满目的商场时,悠扬的背景音乐会让人身心更加放松,购物的愉悦感也会随之提升。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歌曲或其他背景音乐则可能构成侵权。南通某购物中心即因擅自播放歌曲被诉至法庭,最终该购物中心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元。 基本案情 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经授权获得《越爱越难过》等歌曲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管理权,包括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有关作品的非法表演者提起法律诉讼等权利。该协会经调查发现南通某购物中心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上述歌曲,遂经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 音著协起诉称,某购物中心未经许可,为经营需要将原告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某购物中心停止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75750元及合理费用10065.97元。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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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点我讲”——从商标侵权诉讼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主题沙龙顺利开展

2020年8月14日

2020年8月11日,中国(宁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品牌指导服务站组织了第二场“你点我讲”专家讲座沙龙。为了能够更好的达到沟通效果,本次沙龙对人数做了限定,却在线上吸引了1300多人观看。 这次邀请到的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俞则刚律师。俞律师是一位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资深专业律师,对于企业的商标侵权与维权问题有独到的见解。 沙龙开场,品牌指导服务站运营负责人邱女士作为主持人向大家展示了“宁波品牌指导服务站”的LOGO和相关介绍。让在座的培训人更加深刻认识指导服务站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之后俞律师从商标的设计开始讲起,包括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国际化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布局、颜色组合商标与维权过程中的证据搜集与策略等等内容。结合实际案例,这些略显专业化的内容不仅通俗易懂,而且充满着趣味。其中某公司侵权CK商标的案例更是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针对平时在企业运营中经常会出现的一些不规范操作,以及经常被企业忽略的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细节,都做了详细的讲解。 当然还有最具有意义的实操环节: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身权益呢?俞律师从实际案件的角度,提出了企业维权要打组合拳的思路。即,商标、专利、著作权在内的多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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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2020年8月11日

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一家知识产权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公司是立足于宁波地区,集合专利事务代理(核心力专利事务所33273)、商标事务代理、贯标、版权事务代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务、知识产品导航布局、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为一体,为宁波及全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确权和综合管理服务。 更多了解请点击: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万文知识产权服务矩阵展示 经过23个月、13轮谈判,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称《协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该协议的签署不仅意味着中美经贸关系的重塑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标志着中美双方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找到了新的平衡点。 《协议》包括九个章节,虽然总篇幅不长,但基本覆盖了中美经贸谈判中涉及的主要核心议题。从内容上看,该《协议》并非一个框架性文件,而是规定了极为细致的落实条款,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以及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两个章节。 知识产权作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开篇第一章的主题,凸显了知识产权问题在中美双边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共同诉求。《协议》第一章包括11个小节36个条款。从内容篇幅来看,知识产权部分重点关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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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师傅带照租赁,商标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2020年8月6日

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一家知识产权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公司是立足于宁波地区,集合专利事务代理(核心力专利事务所33273)、商标事务代理、贯标、版权事务代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务、知识产品导航布局、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为一体,为宁波及全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确权和综合管理服务。 更多了解请点击: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万文知识产权服务矩阵展示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鲍师傅”商标侵权案,此案是带照租赁,即在租赁房屋的同时将营业执照一并进行租赁。 案情简介 涉案“鲍师傅”商标注册号为第1248421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糕点;蛋糕;面包等。2017年该商标转让至鲍才胜公司名下。   鲍才胜公司发现,李老爹公司未经鲍才胜公司授权或许可,在与鲍才胜公司相同的糕点产品上使用“鲍师傅”,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店面招牌、商品柜台、商品包装袋、收银小票等多处使用“鲍师傅”商标,该商标使用行为已经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鲍才胜公司的合法商标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中,李老爹公司辩称其非实际侵权人,而是将涉案侵权场所带照租赁给案外人徐某,与被告李老爹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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